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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1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由此可见,逮捕后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不是固定的,公安机关有权利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申请延长羁押期限,有些性质特殊的刑事案件,可能逮捕后羁押的时间就会长达半年左右,对这种情况不能单纯的认定成为超期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在司法实践中,批捕后侦查羁押的时间最长可能长达7个月,只要公安机关是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就不算是超期羁押。在公安机关侦查的这段期间,犯罪嫌疑人仍然是被羁押在原来的看守所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在司法实践中,批捕后侦查羁押的时间最长可能长达7个月,只要公安机关是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就不算是超期羁押。在公安机关侦查的这段期间,犯罪嫌疑人仍然是被羁押在原来的看守所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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