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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诈骗罪与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第二百六十六条规...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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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的数额达到二千元以上或者情节严重者,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链接:《》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具有特别的行为结构,即诈骗罪的客观不法构成要件中各个不同构成要件要素彼此之间,必须存有持续性的原因与结果上的关联。亦即,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是造成他人陷于错误的原因;被骗者的财产交付(处分)必须是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以及行为人获得不法财产利益的原因。易言之,即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与行为人不法获利之间,介有被骗者的财产交付(处分)行为;客观不法构成要件的各个不同构成要件要素,存在一定的先后排列次序。在诈骗行为内在逻辑结构的理解和认定中,需注意如下问题: (1)在诈骗行为的逻辑关系中,被骗人与财产处分人通常需是同一的,但是,并不要求财产处分人(被骗人)与被害人同一。但因我国《刑法》作出了特别规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广告欺诈,应构成虚假广告而非诈骗。 (2)诈骗行为及其结果发生的前述次序,并非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可以是先占有被害人的财物,然后使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放弃追偿的权利,或者“主动”让出其财产权利。此种情形同样属于诈骗,交付既可以是积极有形的,也可以是消极无形的,对先占事实的“确认”行为,并无碍于将之视同为这里的交付(处分)行为。 (3)陷于错误在欺诈行为逻辑关系中具有承前启后之关键性作用。 (4)成立诈骗,需存在行为人取得财产与他人财产损失直接对等关系。诈骗不仅仅是对具体物的侵害,更意味着对一定价值利益的侵害,易言之,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与相对方受到的损失需是表里一致的,两者应当具有同质性。
行为人可能就事实进行欺骗,我国刑法理论都将欺骗行为表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所谓的“虚构事实”便是就事实进行欺骗。但是,对“事实”不能理解得过于狭窄。事实不限于自然事实,还包括行为人或者他人已经实施的行为、行为人的身份、行为人的能力等等。例如,行为人没有为他人垫付某种款项,但谎称已为他人垫付款项,从而使他人交付所谓“垫付款”。再如,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谎称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通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当然成立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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