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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伐林木罪不是盗伐。滥发林木是指无节制、无计划和不合理的采伐林木的行为。 2、而盗伐林木是指违反国家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
盗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森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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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 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 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 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现在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 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是: 1、盗伐往往是盗伐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所有、经营的林木。 2、而滥伐通常是乱伐自己的所有、或者经管的林木,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采伐。 3、但是,对于国家集体林木的承包者擅自砍伐承包林木、据为已有的应该认为是盗伐。因为林木的所有权是国家集体的,不是承包人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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