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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
1、两者概述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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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须要注意的是外资企业既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也包括外商合资企业(即投资者们都是外商)。通常所说的三资企业是指外资企业(即上述所说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破产清算费用标准: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条规定:“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对收费标准又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应当按照提起诉讼的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出资额作为收费标准二、应按照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总额作为收费标准三、应按照公司总资产额作为收费标准同时比照破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3)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收费按以下标准收取: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50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收取人民币300元。 外商投资企业证照副本费另行收取,每份工本费人民币10元(下同)。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费。一般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外中证照副本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其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外加证照副本费。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限届满申请副本延期的,不收变更登记费,只收取证照副本费。 (三)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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