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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取保候审是我们法律上称之为取保候审的解除。 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如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间届满,应...
1、一般而言,采取逮捕之后,是不可以转为取保候审的,除非有较为特殊的情况。首先,从法律基本原理考虑,两者都是对刑事犯罪而采取的措施,而且被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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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其实顾名思义,取保候审是等待审判的。代表两层意思:一是现在是案件嫌疑人,二是可能被判刑。但也说明案件还没有进入审判阶段,所以也只是嫌疑人,没有案底之说,案底是指被刑事审判后,判决生效后才有的记录。如果最后确认自己无罪,就不会留下案底。所谓犯罪记录,一般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记录制度,一般是指我国法律中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档案,一般存放在公安部门。如果你真的被判有犯罪记录,就无法消除。不要听社会上的人说可以想办法消除犯罪记录,或者犯罪记录可以消除多少年。其实刑事案件的记录现在是全国联网的,跟随终身,所以对我们的要求越来越高,遵守法律,遵守底线,否则后果真的很难弥补。
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或者宣告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取保候审的担保有物保与人保;如果取保候审取消担保,有两种可能,第一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第二释放;这关键要看取消取保候审的原因。如果是人保,很简单,取保候审的决定书中会有保证人的签字,一看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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