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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撞击动物是否属于逃逸行为

2024-12-06
是否因触碰犬类而引发的交通冲突等同于逃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该犬是流浪犬,则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交通逃逸行为。如果是某位主人所拥有的犬,则是一种肇事逃逸行为,也是对他人财产的损害,符合交通事故的基本要件。至于击毙宠物犬并逃离现场,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被视为准予追究的肇事逃逸行为。考虑到宠物犬作为私人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拥有宠物犬的主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宠物犬是他的财物,肇事方就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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