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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是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件,记录和保留户籍的基本信息。市民转移到本户籍管辖区,本人或户主在转移前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转移登记,收到转移证明书,取消户籍登记。市民搬迁从到达搬迁地点开始,城市在3天以内,农村在10天以内,本人或户籍主持搬迁证明书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搬迁登记,取消搬迁证明书。落户手续一般按照以下手续办理。第一,携带人才中心的集体户籍卡、身份证,向原籍派出所申请入境。原籍派出所发行了入境许可证。第二,通过入境证明书,将身份证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要求户籍转移证明书。第三,根据转移证明书,在转移证明书的有效期间,将身份证明书带到原籍派出所定居。
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居民二代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本市两区三县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如就学时户口已迁入本市院校的,需提供集体户口页如就学时户口未迁入院校、户口尚在原籍的,需提供原籍户口薄) 2.《毕业证》(专接本还需专科毕业证)、《报到证》(外省市院校须经成都市教委编号签章)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成都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人)》 4.落户集体户口,提供集体户口首页落户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亲属居民户口簿落户自己名下合法住房,提供《房地产权证》。
1、申请人已有住房,应在住房所在地申请办理; 2、申请人没有住房,但是直系亲属在成都有住房,可在其直系亲属的住房所地申请办理; 3、申请人没有住房但有工作单位,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 4、申请人没有住房且没有工作单位,可在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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