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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依法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3)上述期限延长届满后,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依法重新计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5)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1、管制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最长得不超过2年,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不超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刑罚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管制为主刑的一种,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终上一般是五个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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