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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银行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当共同偿还。 2、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在贷款时,银行与借款明确约定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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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银行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当共同偿还。 2、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在贷款时,银行与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贷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二人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银行知道该约定的,一方贷款属于个人债务。 因此对于夫妻双方中一方在银行有贷款的情况下,如果存在上情形时则只能够由一方承担还款,否则由夫妻双方共同还款。
关于夫妻双方离婚时存在贷款如何分配承担的问题,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判决中进行确认。这样可以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夫妻一方可以贷款担保,但要想夫妻一方作为另一方的担保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声明是个人债务,而不能是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以财产作为担保,也不必须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3、不能有损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对双方法律关系不知情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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