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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显名股东签一份缜密的出资协议,不多说,拿着这份协议去找律师咨询、修改直到满意!这份协议里必然要有的是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高额的违约责任及明...
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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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这三个小股东属于隐名股东,这在法律是认可的。想要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可以与该大股东(显明股东)签订委托持股协议,协议中将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如做哪些决定需要通知隐名股东,如果通知等等。委托持股协议是约束大股东的主要手段,也是隐名股东出资的有利证明,因此一定需要写的详细,明确。另外,也可以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来对大股东进行监督,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隐名股东的股东权益很难获得法律的认可。与其写这样一份协议不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因为我国公司设立采取登记制,登记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只要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才受法律保护。因此应由“显名股东”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至于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的私下协议,可视为债权,若双方约定股东权利、投资风险均由“隐名股东”承受,可以按约定,但不得对抗公司。若双方对股权归属、投资风险没有约定,法院又无法作出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的认定,则双方之间只能按借贷关系处理,“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股东”返还投资款(相当于借款)及其利息,但不能分享公司的盈利,也无须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
第一,书面协议明确股东与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下列内容应明确: (1)隐名投资者是拟投资公司的实际股东,显名股东只持有股权; (2)隐名投资者可随时要求显名股东将股权变更登记为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 (3)拟设立的公司不能成立或者隐名投资者不能变更为注册股东的,隐名投资者有权要求返还投资资金,或者在公司发生资产增值时,有权按比例返还投资增长价值; (4)显名股东因持有股权而享有的利益,如公司利润,应支付给隐名投资者; 未经隐名投资者同意,显名股东不得将所持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并就此约定相对严格的违约责任。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持有的知识和同意。 隐名投资者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只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满足与其他股东达成设立公司或继续经营公司的协议的实质性要求。 第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者在进行出资并设立公司后,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委派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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