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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出让方式如下: 1、协议; 2、招标; 3、拍卖。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60天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费。逾期不全部支付的,转让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赔偿。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途径有:出让、划拨、转让。转让是通过招标、拍卖、上市、协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通过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二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 1、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有偿的是买卖,无偿的是赠与或遗赠。土地转让行为只能发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里,我国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土地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因而不允许土地转让。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 2、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的合同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第三者应订立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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