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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被拘留人员。发现不应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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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对于公安机关自行侦查的非渎职非贪污受贿类案件,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做出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并不一定要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讯问,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由人民检察院经行讯问。
决定拘留的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目的是查清事实,防止错拘。同时也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查明其他同案犯。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应当注意的是,哪一个机关决定拘留就由哪一个机关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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