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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2.8.27脾摘除(成年人)。可定为八级伤残。(此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 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4、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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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伤残: 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脾切除; c)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车祸后伤残鉴定的程序有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队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大队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伤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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