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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算刑期,保外就医属于监外执行,应当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和考察,犯罪分子在身体痊愈的时候,如果刑期还没有满,那么就需要关...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那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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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3、身体多病或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适用保外就医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 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5、对累犯、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和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老残犯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6、罪犯所患疾病或伤残必须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我国对患重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即根据罪犯的病情,保外就医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截止日期前,监狱派遣干部进行调查调查,病情基本痊愈时,应立即监禁执行的病情尚未好转时,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依法延长保险以外的诊察手续,每次延长半年到一年。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很多地方保险以外的医疗犯人过期没有被监禁,长期滞留在社会上。超过保外就医期间,计入犯罪者的执行刑期,超过期间重新执行是不妥当的。理由是,这部分罪犯超过了保外就医时间,没有立即被监禁,监狱等执行机关没有按照规定立即调查。现行有关规范文件明确规定,对保险以外的医生负责其居住地公安机关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考察。到期前,监狱等执行机关应当派干部实地调查或发出信件调查,了解犯罪者病情的治愈情况,病情痊愈的,应当在监狱执行的病情严重需要继续治疗的,监狱等原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延长保外就医的意见,向省监狱管理局报告。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满,责任执行的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监狱监禁。由此可见,保险以外的医生犯罪者到期后,没有被监禁,没有依法办理保险手续,长期滞留社会的情况下,一般公安机关、监狱等执行机关没有严格执行考察制度,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责任。保外就医罪犯期满后滞留社会,作为罪犯本人其行为不触犯有关规定,也就不应重新执行其刑期。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被处以刑罚,其义务主要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和监督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和参加劳动。犯罪分子处于被监督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管理的地位。承认保外就医的罪犯,必须遵守暂时在监狱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的规定和纪律。例如,接受居住地公安机关的管理和调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范围出国等。法律和相关监督法规没有规定保外就医罪犯到期后必须自己回监狱。犯罪分子是被考察、收监的对象。因此,根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被禁止的原则,保外就医的罪犯到期后,监狱不被监禁,公安机关不被监禁,罪犯滞留社会的,对罪犯来说不违反规定。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超过保险外的医疗期限的情况下,保险外的医疗制度的执行中不计入刑期的情况保外就医的执行方法》第16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犯罪者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刑期。以前,由于监狱,公安机关没有按时进行调查,保险以外的医生犯罪者超过了保险以外的医生期限,显然不是这种情况。保外就医罪犯到期后,既没有监禁,也没有办理保外就医手续,可视为保外就医的继续状态,罪犯在超过保外就医期限的期间,如果不擅自外出,超过保外就医期限的时间,应计入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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