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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
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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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原则如下: 1.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3.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4.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5.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6.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有: 1、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3、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4、经济合理原则,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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