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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规定缴纳鉴定费。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协商提前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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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务人员双方无法协商,认为需要共同委托医务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医务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办理共同委托鉴定手续2、首先医务人员双方发生争议后,可以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认定医疗事故等级和协商确定的赔偿金额等,在协议书上签字,寻求适当的解决办法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委托医务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务人员双方可以分别向医务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县卫生局)、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可由区(县)卫生局转交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区(县)卫生局经过审查,发现该医疗事故争议涉及死亡或者可能构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由区(县)卫生局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移交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直接到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申请鉴定,医学会不予受理。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再申请鉴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其所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再次鉴定。提交再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由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2)必须是地方医学会提出的第一次鉴定不服,其不服内容可包括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和鉴定程序;(三)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4)必须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和负责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出具的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机构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住院患者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咨询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原件;(二)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病历原件;(4)封存的输液、注射用品、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和实物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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