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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 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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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债务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再由所属人民法院根据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依法分析,以照顾子女的一方及女方的权益为基本原则,进行合理的判决分割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平均分割原则。即将夫妻共有财产调整分配,达到夫妻在双方取得财产的价值上基本对等或者是大致相当的效果。 第二、照顾子女或女方权益的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到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第三、约定优先原则。夫妻双方对财产处理有书面约定的,为尊重当事人意愿,分割财产时以约定为准,除非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律的规定分割处理。 第四、物尽其效原则。离婚分割时应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属性等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能力和经营条件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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