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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需要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不能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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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 2、。领取结婚证还需要当事人的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户口簿毁损的,当事人可以带着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带着户籍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 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不可以。领取结婚证还需要当事人的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户口簿毁损的,当事人可以带着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带着户籍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
不可以的。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二十三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第二十四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五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六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 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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