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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自诉证据不足如果不给怎么办

2021-06-25
重婚罪证据不足应当通过再次的收集证据来帮助自己进行一个刑事方面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列入“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证据不足,经过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因此,对于重婚罪一般是属于自诉案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予起诉,被告人如果被羁押的,应立即释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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