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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以避孕为主。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一胎的,提倡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两胎的,提倡选择以...
生育第二胎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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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或者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且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要求生育的,由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第十七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第十八条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生育的,女方必须满28周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工作,将其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公共管理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XX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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