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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因强奸罪被告,还能撤诉吗 青年男子,和一不满14岁女孩自愿发生关系,后被人挑拨又把他告了。目前男子被逮捕至看守所,双方达成和...
这个已经属于公诉案件,撤诉是可以的,但是由于已经有检察院介入,女孩必须配合做无罪处理才行。这样一来女孩就变成报假案了,检察院又不会放过女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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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公诉案件,被害人不能撤诉。强奸案件一旦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经过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起诉—审判—执行,如果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法院可以作无罪判决,这几种都是终结诉讼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受害者无权撤销诉讼。受害者不得撤销诉讼,但积极赔偿受害者,得到受害者的理解,在法院判决时量刑可以适当减轻判决。被害人没有权利撤诉,但是如果没有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是强奸的话会由警方结案。
强奸案件属于刑事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进行公诉,受害人无权撤诉。如果证据不足,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公检法撤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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