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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欺诈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伪造、变造票据;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票据的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 根据《票据法》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票据欺诈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伪造、变造票据;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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