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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需签署《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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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法人的手续: 1、股东会决议; 2、涉及到股权转让的,要有股权转让协议; 3、公司的章程修正案; 4、法人身份证原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上述资料先到工商所变更; 6、带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到质监局变更; 7、带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到税务所办理变更; 8、带好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到基本户开户行办理开户许可证。
中外合资企业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流程一、办理商务局变更审批,取得批复及新批准证书约12个工作日 1、变更申请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董事会决议 3、章程修改协议书 4、承诺书 5、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 7、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注意: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股东、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由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原发起人不得修改。 二、办理工商局变更审批,取得新营业执照约7个工作日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 6、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7、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 8、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注意: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变更股东、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以及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由公司盖章确认的股东名册,章程中原发起人不得修改。 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取得新组织机构代码约3个工作日 1、代码变更申请表 2、法人身份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IC卡原件 四、办理外汇管理局变更,取得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及外汇业务核准件约5个工作日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 4、章程修改协议书 5、外汇登记证原件 五、办理公安局变更,取得变更后备案簿约1个工作日 1、备案簿变更申请书 2、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复印件 4、备案登记簿原件 六、办理地税税务变更,取得新的税务登记证约2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原件、复印件 2、税务登记变更表 3、公章、财务章 4、税务登记证原件 七、办理国税税务变更约2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原件、复印件 2、税务登记变更表 八、办理统计变更,取得新的统计登记证约1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原件、复印件 2、统计变更表 3、统计登记证原件 九、办理财政变更,取得新的财政登记证约1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原件、复印件 2、财政登记证原件 十、办理海关变更,取得新的海关登记证约1个工作日 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批复原件、复印件 2、海关登记证原件 中外合资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 一 ) 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 二 ) 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 三 ) 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 四 ) 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 五 )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 六 )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 协议; ( 七 )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一 )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 二 ) 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 三 ) 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 四 ) 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五 ) 违约责任; ( 六 )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 七 )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 八 ) 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二、股权转让之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 , 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 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 向 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 第三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和 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第二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 日起生效。 协议生效后, 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 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 有关义务。 因此股权转让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生效, 企业投资者在相关协议生 效后享有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此即包括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 三、股权转让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 ,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 , 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规定的 , 其转让无效。 因此, 只要符合上述规定, 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决定, 不需要在董事会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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