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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以出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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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月。例如,北京市规定:纳税人全年应当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为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新征收的耕地,应当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收的非耕地,应当自批准征收的次月起纳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应当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纳税;出租、出借房产,应当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次月起纳税。 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受让方自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应当由受让方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纳税。 纳税人由于土地的实物或者权利状态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应当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者权利状态变化的当月月末。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以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现行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停产企业占地没有免税规定。上述企业虽然停产,但仍需按占用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改造的土地和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至10年;(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等用地。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税发[1993]第150号第六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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