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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XX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城关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访局、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XX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元)。 四、甲方今后在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协调单位签字:乙方: XX年XX月XX日
原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 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杨某
土地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翁俊方,男,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农民,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被告:翁俊超,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万顺乡利民村12社。 案由:土地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村委会1.2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1997年耕种位于万顺乡利民村12社陶家炉门前东西垅土地,于2008年村里收回土地,打入小队机动地,发包给翁俊方耕种,耕种一年,故被告不服,强行耕种土地至今,故此告诉来院,要求被告将土地返还给小队机动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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