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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第4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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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③备注。④变更记事。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有些人是没有注意土地使用证上面,非常清楚的标注了使用期限,不过,土地使用证的期限现在看来几乎形同虚设,因为没有统一的相对完善的土地使用证到期了以后的处理制度,这个具体就看当地国土部门的政策了,像商业用地,需要补交出让金的也得依法补交。延伸阅读: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证如何过户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能否过户?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社团组织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等。 2.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 3.商标(标志)含义。 4.该商标证明的内容简介(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5.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 6.委托或指定检测机构名单。 7.收取商标使用费及费用数额。 8.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9.使用权的丧失。 10.使用权不可转让。 11.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1、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的制作是指通过造型艺术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并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过程。通过肖像的制作,公民的外貌形象转化为肖像。公民对自己肖像的制作享受专有权: ①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制作自己的肖像,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②公民有权许可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由于肖像的制作要求真实的放映公民的外貌形象,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所以公民本人往往不能亲自制作自己的肖像,严格地说,并不是肖像制作专有权的内容,因为该行为更多地体现了义务性,如公民到照相馆照相。许可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而获得报酬或者公民在他人要求制作自己肖像时,自愿无偿地许可他人制作。 2、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是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之上的,因而肖像一经制作出,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所支配利用。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如艺术鉴赏、新闻宣传、工商业经营的需要而使用肖像。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肖像使用专有权是肖像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①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是使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如利用自己的肖像制作淫秽作品,否则即为违法行为。 ②公民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是否从中获取报酬。 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其主要内容有: ①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 ②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 ③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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