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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隐藏财产的处理方式: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原则如下: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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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离婚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可以协商进行平均分割,如果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如果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夫妻婚前财产一般不分割,因为婚前财产依法归一方个人所有;夫妻双方签订书面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
婚约财物的处理,首先应明确所给付财物的性质,然后分清情形,区别处理。一种是赠与性质。如当事人表明一方的诚意和愿意与另一方交往的愿望,给付一些数额较小,价值不太大的财物,这是一种赠与性质,给付方不得要求返还。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性质,且是一种附解释条件的赠与,所附的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订立婚约时,一方通过婚姻介绍人或本人直接向对方所要的聘金(俗称彩礼)等价值较大的,这类财物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条件给付的,即对双方具有索要的性质。虽然,在实践中这种索要的性质并不是十分明显,如有的是通过婚姻介绍人从中协调而确定的,对这种情况,也应视为索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应综合考虑索要的情节,婚约时间长短及是否造成给付方经济困难等情形,予以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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