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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只有一方无法办理,建议通过法院处理。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夫妻双方对离婚与否、孩子的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全...
事件缘由 2006年,王先生和妻子在日本留学时相识,并于同年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前不久,两人感情破裂,欲协议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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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只有一方无法办理,建议通过法院处理。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夫妻双方对离婚与否、孩子的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全部达成一致,可以双方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这个必须双方亲自到,否则办不了。二是诉讼离婚。无论是对是否离婚还是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哪一方面无法达成一致,一般都无法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只能由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当然,如果双方对所有离婚问题都协商一致,但一方在国外等原因不方便办理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在法院以调解或判决的方式离婚。比如在国内一方在法院起诉,国外一方委托代理人在国内参加诉讼,如就所有问题协商一致,可由法院调解离婚。
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只有一方无法办理,建议通过法院处理。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夫妻双方对离婚与否、孩子的抚养问题、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全部达成一致,可以双方亲自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这个必须双方亲自到,否则办不了。二是诉讼离婚。无论是对是否离婚还是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哪一方面无法达成一致,一般都无法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只能由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当然,如果双方对所有离婚问题都协商一致,但一方在国外等原因不方便办理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在法院以调解或判决的方式离婚。比如在国内一方在法院起诉,国外一方委托代理人在国内参加诉讼,如就所有问题协商一致,可由法院调解离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由此可知,外国人能否在我国提起离婚,主要看配偶一方是否居住在中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离婚制度,只有智利、巴拉圭、菲律宾等少数国家禁止离婚,这些国家以“司法别居”制度来解决离婚问题。离婚是以夫妻分离、家庭解体为其最终结果。各国都认为离婚案件关系到本国的公共秩序,关系到本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凡案件与一国有连结因素,该国就积极主张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综合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主要采取以下原则:1、以住所或居所为标志的管辖原则。英国和美国具有代表性。2、以国籍为主,住所或居所为辅确定管辖权的原则。法国和德国最具代表性。在中国概括的讲,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也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但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权管辖。第二,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涉外离婚案件,由于各国法律对离婚条件、离婚方式、财产分割等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必然引起或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对离婚的法律冲突,各国通常采取以下冲突原则:1、法院地法。离婚案件适用法院地法是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冲突原则,其主要原因是离婚涉及一国民族风俗,伦理观念、道德风尚和公共秩序,适用法院地法较为合适,也更容易为夫妻双方所接受。2、属人法。离婚涉及到夫妻间身份关系的解除,所以离婚和结婚应受同一法律支配,适用当事人属人法。3、选择或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有些学者认为适用法院地法或属人法均有弊端,都给案件的处理和法律适用带来困难,所以,主张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法院地法或属人法。这一主张为某些国家所采纳,例:波兰和日本就采用了选择和重叠确定准据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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