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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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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1、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轻微、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2、执勤民警使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处理的,可适用简易程序;3、当事人根据快速处理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现场后,经事故科(组)确认无误的,可适用简易程序。(二)一般程序: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应使用一般程序处理。调查取证(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规定接受讯问,如实回答。接受询问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二)因检验鉴定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驾驶证,并开具《暂扣凭证》。(三)对仅造成车物损失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得暂扣无责任一方的事故车辆。(四)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五)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按规定检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六)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交通事故认定当中主要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三)路权原则。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四)安全原则。包括合理避让原则与合理操作原则。 (五)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 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第 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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