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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其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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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一)违反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二)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三)对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予以验收通过的;(四)对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对有关违法行为放任、纵容的;(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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