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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应承担损坏租赁物的责任。但承租人因过错造成租赁物损坏需要维修的,租赁物损坏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已修复租赁房屋的,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租赁物损坏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取决于租赁合同定的责任方和租赁物损坏的原因。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租赁物损坏的修缮责任。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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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因为承租人不按照租赁物性质使用所造成的损坏由承租人承担。因非承租人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一般应由出租人维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的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如果承租人擅自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则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则须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一是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二是出租人是否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又如何补偿,要区分不同情况。租赁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的现值损失(现值损失是指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装饰装修的现存价值)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租赁合同解除时,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残值损失是指在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这一价值的确定是以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现值为基础,且不能低于合同履行期间摊销的装饰装修费用)。若合同解除双方均无过错,由双方依照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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