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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7、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减刑是指适当减轻原判刑期的刑法执行活动,向社会公开。减刑程序:1。提交减刑、假释的,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犯罪分子的服刑表现,集体评估,提出建议,报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2、刑罚执行部门完成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并与监区或者直属监区提交的材料一起提交监狱,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三、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及减刑、假释意见公示在监狱内。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五、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字,加盖监狱公章,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提请假释建议书》,并与有关材料一起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
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提出申请,并向所在执行机关提交减刑申请书。执行机关审核通过的,进行行政审批程序。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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