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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遂以以下标准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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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项罪行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按数罪处罚的规定处罚。
包庇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主体。2、侵犯的对象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3、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4、客观地表现为保护黑社会组织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护黑社会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组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黑社会组织如果从事犯罪活动,办案人员应根据相关的流程秉公办理。但是,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处理这样的事件时,由于利益的驱使,有包庇该组织犯罪的行为,如给暴力团体通风信等,构成包庇暴力团体的性质组织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具体应用法在问题上的说明》的规定,包皮的行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避免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检查,通风通报、隐蔽、毁灭、伪造证据、防止他人作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也就是说,知道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放任、放任、不制止、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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