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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优化调整道路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的结构,完...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检查制度,防止旅(乘)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乘车。一级、二级客运站应当实行封闭发车,配备、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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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客运站应当加强管理,在购票、候车、托运行李等方面为旅(乘)客或者托运人提供文明卫生的场所和优质安全的服务。客运站应当按照约定及时与客运经营者结算票款,不得歧视对待或者阻碍其正常营运,不得出售未经批准的客运站(点)车票,不得接纳未经批准进站营运的车辆。客运站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有序的原则确定班车发车时间,并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客运站应当向公众提供真实有效的票务信息,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并提供窗口、网络、电话等多种售票方式。鼓励传统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向综合型交通物流基地转型,为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提供公平、便利的服务。
客运的经营期限为四年至八年。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经营期限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期限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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