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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完善,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养护与管理采用分级管理。城市快速路和跨瓯江市政桥梁项目,由市级道路管养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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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区、功能区内的道路,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城市道路管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产权单位无偿移交产权,符合接管条件并办妥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由城市道路管养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养护与管理采用分级管理。城市快速路和跨瓯江市政桥梁项目,由市级道路管养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等级道路及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由属地政府或功能区城市道路管养主管部门管理,维护费用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财政承担。城市道路管养费用,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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