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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每月10日、11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或者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社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每月22日持失业保险登记卡领取失业保险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的。三、依法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需要,愿意接受职业培训的职业介绍。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注意: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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