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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 ①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
继承公证书的效力和其他公证书的效力一样。遗嘱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诈,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被法律认可的。立有数份遗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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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法定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但此时也是允许公民进行公证的,而通常公证之后的房子法律效力自然也是要高一些的。实践中,有很多将要结婚的男女,会选择在婚前就办理财产的公证手续,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避免婚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公证书,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而出具的证明文书。如《收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学历公证书》、《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等等。公证书的效力,就是指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指公证书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我国的公证书具有以下的效力:一、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为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经过公证证明之后,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被公证机关所确认,这不仅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且在发生纠纷之后,公证文书成为特定的书证,证明力较强,审判人员在认为没有疑义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公证的证据效力是一种广泛的效力,它不仅限于民事诉讼中,更主要的表现在日常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机关这种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与人民法院为追索财物而作出的裁判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而债权人不履行义务时,为了更及时地解决纠纷,债权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作强制执行的证明。债权人有权根据公证机关的证明,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不仅可以迅速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避免因打官司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减少人力、财力方面的损失。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公证证明是该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不办公证该行为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例如,1983年11月15日广东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产权转移、房产预售(预购)、房产抵押和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应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据此规定,深圳市的房产权转移如果不经该市公证处公证,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又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四、域外效力。公证书的证明力不仅在国内,而且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公民到国外或有关地区探亲、定居、留学、继承财产、履行劳务合同等,我国法人开展对外贸易等国际经济活动,进行国际诉讼,等等,都需要我国公证机关办理有关公证文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有关事实情况,才能得到所去国家或地区当局的承认和接受。通常在一般情况下,我国公证机关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文书都能得到有关国家(地区)的承认。但有时也会受到某些政治因素或某些国家的具体法律程序的影响,如果当事人碰到这种情况,在申请办理公证时,应当向公证处作具体的说明,以避免损失。
公证的效力,就是公证的效用,指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公证的效力又称为“证书的效力”。公证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以下几种:(1)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依据的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的可靠凭据,并可直接采用,而无须核查。(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依当事人约定,必须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明后,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否则,就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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