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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在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据法律规定,刑法中的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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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满后又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的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 (一)持肯定说学者认为,缓刑期满后5年内又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为: 1、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缓刑是依附于原判刑罚而存在的一种执行刑罚的方法。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脱离原判刑罚而单独存在。缓刑不是有期徒刑有条件的暂不执行,而是通过宣告缓刑来替代有期徒刑的执行。所谓刑罚的执行,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具体运用。如果因为犯罪分子未经过监狱的劳动改造就认定他没有被执行过刑事处罚的话,就等于否认了缓刑具有刑罚的性质,否认了缓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方式。因此,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是受过刑事处罚的。“缓刑的考验期满”也并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是意味着原判刑罚的执行完毕。 2、从我国刑罚的目的来看,认为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不能够成累犯的观点与我国刑罚的目的相违背。刑法规定累犯制度是为了预防犯罪,对于那些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仍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的人,应认定是有前科的犯罪分子,如果符合累犯其他条件的,则应按累犯从重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刑罚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否则,就会放纵罪犯。 3、根据我国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应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实际执行的刑罚。所谓新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这表明现行法律对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人加大了处罚的力度。相比之下,现行法律对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人未规定必须从重处罚,二者在从重处罚问题上轻重不均。 (二)持否定说学者认为,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其理由为:我国刑法总则中刑罚的具体运用包括量刑、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时效。因此,把刑罚的具体运用等同于刑罚的执行与法律规定不符。刑罚的执行只能是刑罚的实际执行,既然刑罚被缓期执行,则意味着刑罚没有被执行。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缓刑犯在缓刑期间接受考察,并不能说是在接受刑罚处罚,执行刑罚对缓刑犯来说仅是一种未来的可能。缓刑考验期满不是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而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这是刑法规定的。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不构成。成立累犯的条件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后罪。而缓刑,如果缓刑期满没有出现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没有执行原判的刑罚,就不具备成立累犯的前提条件(即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因而,缓刑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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