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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法律文件和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文件(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在中国使用,首先需要通过文件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拥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者个...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所在省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3、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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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办理涉外公证,应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可以由代理人持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前往申办。但办理委托书、遗嘱、收养子女协议和签名印鉴等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进行。公证申请时,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公证的内容不同,其办理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也不同。办理涉外出生公证书程序:《出生公证书》的内容上证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地点、父母姓名等,出国出境入员办理出生证明书的公证,须向公证处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本人的出生证原件、如果本人是在解放前出生或解放后出生而无出生证的话,须向公证处提供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要详细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生父母姓名和现在住址。提供了以上证件材料后,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由公证机关制发的公证书申请表,回答经办人对有关问题的询问。公证处经审核,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种种材料没有疑误,便出具出生公证书。涉外出生公证书用中文写就,附外文翻译件(大多是英文翻译件,有些需翻译成所赴国家的文字)、两件都须有公证处的钢印,中文件上须有公证员的签名并加盖公证处公章。
涉外婚姻公证,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涉外婚姻证明)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 另外,涉外婚姻的当事人经常会被告知同外国人结婚或者到外国结婚之前以及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公证,以证明其法律效力 此种涉外婚姻公证需要到当地涉外公证处办理
在涉外婚姻公证认证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办理完公证手续后最好马上做认证手续。因为有的公证书如婚姻状况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健在公证、存款证明等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如果办理完公证后六个月仍未认证,则该公证书本身就已失效,领事馆也不可能对此进行认证。 (二)公证和认证手续应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办理。比如不能在北京做了公证后再拿到上海做认证,这是不可以的。 (三)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证词、格式、用纸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普通公证书不能办理领事认证,不能送往国外使用。此外,当事人在向有关机关申请出具文书时,应该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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