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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价格行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捏造、传播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促进商品价格过高的经营者,可以责令改正...
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1)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除依法降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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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价格行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对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经营者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一是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二是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三是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四是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以便形成合力,严密监管。
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价格行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对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经营者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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