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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定责任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2、当事人一方有前提报案而未报案的或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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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判定?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认定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基本上是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作为事故赔偿案件,因为它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因此,事故发生后都要经过鉴定程序。在民事诉讼规则上,鉴定结论属于民事证据资料的一种,而凡是证据资料都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很多情况下法院都是直接按照鉴定结论定案,不可否认依据鉴定结论定案是比较准确的,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都按照鉴定结论定案则容易出现偏差,而本文讨论的就是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责任问题,如果严格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决这对于受害反对保护明显不公平。 当肇事方为二人或两人以上,他们的行为如果是直接结合,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则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能作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的责任认定,不会作出连带责任的认定。在此情况下,法院如果也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而确定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明显是错误的。因为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最终不是民事赔偿的依据,民事赔偿应该严格按照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认定,准确划分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一般地将交通肇事如果肇事方是两人或以上的多数都会构成连带侵权责任。 在事故侵权赔偿中,报告交通、医疗、工伤等,交通事故是最容易发生连带责任的,但是法院往往按照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直接确定民事赔偿,这是错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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