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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等部门,在对涉及农业环境污染纠纷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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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作肥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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