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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缓刑的,司法局无权不接收。如果犯罪人不居住在该司法局辖区的,法院应当将犯罪人移送其居住地的司法局执行。 司法局不接受时,可以要求司法部门说明理由,建议向当地公安局咨询处理,反馈情况。 作为被判刑者,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咨询你的辖区是否属于该司法局管辖范围内,如果不是,请与你的住所辖区相符的司法局对接。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减刑和假释的条件和依据并不相同,因此,没有批准假释的如果符合减刑条件的还可以减刑。
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依法定程序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并出具意见,报请分管副局长召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局长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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