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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不存在单位犯罪。我国《刑法》并没有将组织卖淫罪规定为单位犯罪,即单位不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法》中是否...
是的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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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理解应当严于强迫卖淫罪。对“情节严重”的情形未作规定,但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即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以管理、控制卖淫的人数、造成被组织卖淫者伤亡后果及被组织者中是否有不满14周岁的幼女等来认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比单纯用组织卖淫的次数衡量是否“情节严重”更合理、更具可操作性。一方面,次数问题取证困难,规定次数给实际操作带来许多不便;另一方面,次数与人数相比,显然人数多的危害比次数多的危害大得多。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以下三种情形,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是从组织卖淫的人数看,组织卖淫罪入罪标准为3人,“情节严重”以基本犯起点人数的5倍即15人作为最低限度较为适宜;二、是从被组织者是否因被组织卖淫造成伤亡的后果来考量,依照一般侵犯人身犯罪的标准,以是否造成重伤、死亡为界限确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三、是从被组织者中是否有幼女来考察。只要有幼女被组织卖淫的,一律以“情节严重”论,以切实严格保护幼女的权益。
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已拘留是不能见家属的,只能委托律师这边帮到你们传话跟慰问,刑事案件被刑事拘留,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帮助会见、了解客观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替他辩护,根据案件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以免延误最佳时机。
组织卖淫罪的构成如下: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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