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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代办员骗贷19.1万,如何处罚?

2022-10-28
信用社代办员骗贷19.1万A(被告)是某农村信用社代办员。2005年3月31日至当年11月29日,他利用熟悉农村信贷规定和接近信用社领导的便利等,编造多种理由,劝说和请求亲朋和村邻帮其做申请贷款手续,向当地信用社申请贷款,而领到的贷款却自己支出花费。短短八个月时间里,A实施了23次假名骗贷,共计款额19.1万元。2005年底,该信用社在结算贷款利息时,发现了疑点,A假名贷款事实暴露,其承认所贷款项系自己使用,并结清了当时的到期利息。高额的贷款利息最终让A入不敷出,穷途末路的他,潜逃外地。2007年底A被抓获归案,2009年1月该案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A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孙不服,以其借名他人贷款应承担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贷款诈骗罪如何处罚安徽省阜阳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借名手段,诈骗金融机构贷款,且数额巨大,依法构成贷款诈骗罪。阜阳中院终审裁定A贷款诈骗罪,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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