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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1、应考...
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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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哺乳期内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尚在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因为对婴儿的成长发育最有利的哺乳方式是母乳喂养,抚养权的最大原则就是以孩子的最佳利益出发,因此只要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都应该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二、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抚养权问题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仍是对事物认知阶段,母亲往往比父亲更有耐心,更需要母亲的关爱,因此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母方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同时父方也有等同或者更加优异的扶养条件并请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通过协议确定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将子女的抚养权归父方。 三、两周岁及以上的孩子抚养权问题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已经对这个世界的许多事物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因此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抚养权的另外规定 1、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考虑条件。 2、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父母双方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经协商可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
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详谈电话联系。 参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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