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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抢劫罪辩护词律师要怎么写,有哪些要求

2022-08-04
关于保定抢劫罪辩护词律师的回答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赵某某,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赵某某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制裁。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赵某某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辩护人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参考: 一、赵某某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依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赵某某有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他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在公安机关只掌握其第二次抢劫(未遂)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其第一次抢劫既遂的犯罪事实,其交代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罪行较重的,依前述刑法修正案(八)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赵某某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情节,对赵某某酌情予以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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