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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愿或无法按时足额清偿债务时,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依然能够得以实现,即使担保人有没有实际受益,但只要其提供担保的事实存在,...
1、保证人死亡仍有财产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属于人保,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保证在本质上应属于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并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依据法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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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即当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 保证人的保证债务有两种:一是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代负履行责任;二是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前一性质的保证债务所担保的主债务,只能是可代替履行的债务,对于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设立保证履行的保证责任。 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死亡仍有财产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属于人保,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保证在本质上应属于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并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依据法学通说,除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外,原则上可以继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保证人死亡不等于信用破灭,保证人的信用与保证人的清偿能力直接联系,保证人死亡后留有遗产的,其遗产仍应用来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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