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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使用绿化费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绿化规划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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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绿化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义务植树,规划植树区域,下达义务植树任务。市城市规划区的义务植树活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城市绿化的统一计划,组织本辖区的义务植树活动。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城市义务植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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