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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中止诉讼时需要法定事由才能由法院作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在不具备恢复诉讼的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恢复诉讼程序,否则就是程序违法。
1、如果一方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2、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方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担人的;4、一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与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结束。
简易程序是不能中止审理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简易程序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没有相应中止事由的。同时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这个三个月的审理期限是最长时限,不能延长和因中止诉讼不计算审限。换句话讲,无论出现什么情况,简易程序案件都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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